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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平稳运行 在加强两国创新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以色列蓝皮书课题组作者:以色列蓝皮书

发布时间:2021-01-27

  2021年1月16日,由河南大学以色列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以色列蓝皮书:以色列发展报告(2020)》发布会以线上+线下方式举行。

  蓝皮书指出中以创新合作平台是汇聚中以科技成果、金融资本、高端人才等创新要素的重要载体。本报告选取中以创新合作平台为研究对象,通过公开的新闻报道、研究报告等资料,从基本情况、空间分布、合作领域、平台类型和牵头单位性质等方面,系统梳理并分析了创新合作平台的现状和特征。

  据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在建或运行的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共计46个。从类型上看,创新合作平台可分为创新园、孵化器和创新中心三种类型,其中创新园25个(占比54%),典型的综合性创新园有中以常州创新园和中以(上海)创新园等;孵化器15个(占比33%),相对活跃的有广州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等;创新中心6个(占比13%),如北京-特拉维夫创新中心、中国(云南)-以色列创新中心和深圳以色列创新中心等。目前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呈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从设立时间来看,绝大多数平台处于发展初期,46个平台(占96%)在2015~2019年建设并开始运行。其中2018年有15个平台(占33%)建成,是建设平台数量最多的年份;其余的平台多集中在2015年、2016年和2019年建成。中以创新合作平台的快速发展与双方政府营造的良好政治氛围和创新合作机制的建立密不可分。

  第二,从空间分布来看,设在中国的平台有42个,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个城市;4个离岸平台均建在以色列的特拉维夫市。设在中国的中以创新合作平台主要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湾地区。

  第三,从技术领域来看,创新合作平台主要分布在生物医药/医疗健康、能源/环保、新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以及现代农业六大领域。在46个平台中,26个属于单一领域的合作平台,20个属于多领域、综合性的合作平台。26个单一领域的合作平台包括:现代农业领域15个、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5个、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领域4个和先进制造领域2个。46个平台的领域显示出较强的集中性特征,主要分布在生物医药/医疗健康、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现代农业三大领域。这三大领域不仅是以色列的技术优势领域,也是我国亟须发展的技术领域。从平台的领域特征来看,一方面体现出中以创新合作“优势互补”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创新平台存在“同质化”现象。

  第四,从平台类型特征来看,创新园类平台以现代农业和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为主,聚集了一批以数字农业、生物制药为代表的以色列企业开展研发与落地示范。这类企业对物理空间有一定的硬性要求,因此农业类创新园和综合性创新园的占地面积较大,如中以农业科技生态城(山东)规划面积达1000多万平方米,以厂区和农业试验田为主。孵化器类平台多集中在医疗健康和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领域,涵盖了医疗器械、智能装备和物联网等细分领域。大多数的创新中心的定位是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解决以方技术转化与落地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这两类平台对场地面积要求不高,主要以写字楼为主。从平台支持单位的性质来看,多数平台得到了中以双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中方合作单位包括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等,以方合作单位包括以色列经济部、科技部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等。此外,两国民间也联合成立了一批创新合作平台,主要由双方高校和企业牵头成立。以色列英菲尼迪集团及下属公司(基金)牵头联合成立了5个合作平台。

  第五,不同领域的合作在地理位置上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如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同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领域的分布基本重合,主要集中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这些地区在上述领域具有比较扎实的产业基础和较为完备的供应链,而在中国中部和西北部地区分布较少;新材料和先进制造领域分布基本一致,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现代农业领域则在中国各地均有分布,是六大合作领域中唯一在中部和西北部有分布的合作领域。

  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推动了两国在创新领域的深度合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

  第一,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存在“泡沫”。

  从中以创新合作平台现状来看,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建设和同质化现象。据统计,设在中国以42个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分布在中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个城市,且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医疗健康、能源环保、新材料、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以及现代农业六大领域。这使以方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存在“漫天要价”“货比三家”的现象,也不利于合作平台聚集以色列创新资源,各地园区同质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器等合作平台仅签订了协议,但实质性合作迟迟未有效推进。中以创新合作园区比较适合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具备紧密联系中国本土核心市场、紧密联系中方伙伴、紧密联系科技生态等国际化程度高、配套设施完善的大型城市。从中国目前的中以创新合作园区平台空间分布来看,一部分创新园区存在远离核心科技生态、远离核心市场等问题。

  第二,中以创新合作路径仍需明晰。

  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多为小微、初创企业,成果转移转化偏好转让技术或出售企业。中国在早期技术和产业转化方面的市场服务体系尚不成熟,大多数中以创新合作平台仍采用传统的招商引资模式,吸引以方成熟技术和企业落地,使双方较难找到合作最佳的契合点,合作意愿受挫。以色列企业看重资本撬动技术发展,中国在境外股权投资上存在着诸多限制,极大地制约着中以合作的深度。中方对以色列高新技术和项目的辨识专业性不足,以色列的技术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使中国对以高科技风险投资相对保守,双方缺乏有效的高科技投资对接平台,制约了中以创新合作的多层次发展。此外,中以双方在文化理念、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也制约双方开展深入的务实合作。以色列企业比较喜欢直来直去,希望双方洽谈后可以签订合同,洽谈时喜欢“两两计较”,而中国企业倾向于用很长时间建立信任,喜欢寻找规模大、资金雄厚的企业进行合作,双方企业对这些差异了解不足,往往容易放弃,错失很多合作机会。

  第三,中以创新合作平台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以色列国内市场十分有限,很多高科技产品不具备本地大规模生产制造的条件,大多要到国外开拓市场、寻找资本。以色列科创企业长期以来深受美国、欧洲的科创价值观的影响,在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美欧趋同,因此更倾向于第一时间将创新成果面向美国和欧洲市场转移转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以色列科创企业主观上希望将创新成果来华转移转化,但中国市场对以色列科创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环境。绝大多数希望来华发展的以色列科创企业不熟悉我国的税务、法务和知识产权等规定,希望在落地过程中我方能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保姆式的服务。但是,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在帮助以方企业对接中国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寻找合作伙伴、获得行政审批、提供知识产权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普遍不足,与以方期望值差距较大,无形中增加了合作的难度和成本,造成以方技术和企业落地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针对中以创新合作平台的未来发展有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中以合作统筹,形成差异化发展格局。

  建议在中以创新合作联委会机制指导下,系统梳理中以创新合作资源,统筹谋划国家层面的中以创新合作布局。建议各地区发挥好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切实推动中以双方合作协议真正“落地”,实现对以合作特色化、差异化协同发展。

  建议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不同主体搭建的中以科技创新合作大数据平台,面向中以双方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双向发布政策法规、科技成果、科创企业等多维信息,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其次,加大对以先进技术和初创企业投资,整合创新资源推动合作真正落地。

  建议加大对以色列高科技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投资,尽快健全我国风险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形成针对“早期”技术的成熟投资模式。我国企业也应转变观念,不应仅局限于成熟技术,还应借助不同领域专家的专业判断,甄别出具有商业化前景的新技术和高成长性的初创企业,投入较低的成本将其引入我国并实现产业化。加强双方人文交流,弥合文化和思维习惯的差异,为以色列中小企业来园区发展构筑良好的基础。

  建议利用现有中以创新合作园区的有利条件,充分挖掘和利用以色列创新创业资源,依托重大合作项目早日取得实效。积极鼓励园区在以色列建立分支机构或离岸孵化器,与以色列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或企业建立密切联系,搭建中以技术转移转化网络,促进双方合作提质增效。

  再次,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助力中以创新合作园区健康发展。

  建议加强中以创新合作园区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一方面引入国际商务、国际法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希伯来语、熟悉以色列及中东文化等国际化服务人才;另一方面引入熟知我国财务、外汇、人才政策等专业化服务人才,为中以创新合作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支撑,构建快速、完备的“落地”企业入驻园区流程,减少以方企业的顾虑和担忧。

  积极学习以色列的风投资本管理经验、孵化器运行经验和技术转移转化模式,为我所用。充分发挥中方风险投资基金等民间资本的作用,支持中以科技创新合作成果的孵化、转移和转化。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与以方风投机构的合作,投资以色列当地的初创企业和早期技术。

  (参见《以色列发展报告(2020)》中以创新合作平台发展现状与展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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