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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深化改革空间

来源:艾邦霖作者:蒙古国蓝皮书

发布时间:2019-12-06

  近日,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蒙古国蓝皮书:蒙古国发展研究报告(2019)》。

  蓝皮书指出随着蒙古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时期建立的司法体制呈现诸多问题,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司法公信力下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蒙古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权独立和司法责任制建设为改革目标,制定法院系列法,设立司法总委员会,建立司法责任制度,提高法官薪酬待遇,为司法权的公正、有效运行提供体制保障。蒙古国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1992年的蒙古国《宪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加大审判机关的权力,限缩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审判制度的改革是蒙古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审判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司法总委员会,实现法院的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建立“平级之首”的法院审判管理体系,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加大审判公开和司法责任追究力度,使蒙古国法院审判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司法社会公信力大幅提升。

  蒙古国审判制度改革成果丰硕,得到国内公众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蓝皮书认为蒙古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空间。

  1. 司法总委员会的权力应被纳入受监督的范围

  司法总委员会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其权力来自法律。目前,司法总委员会的管理权限相当庞大。法院的人、财、物权,甚至审判人员的监督权均受司法总委员会的管理。但目前司法总委员会的权力尚不受其他机构的监督,规范司法总委员会行为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2. 完善审判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2012年以来,受到国际能源价格回落的影响,蒙古国经济状况恶化,财政收入大幅减少,法院经费预算大幅降低,给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法官待遇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压力。保证法院充足的经费、保持法官较高的工资待遇是防止司法腐败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蒙古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稳定的法院经费预算,修改国家议会审批法院预算的程序,才能为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提供物质保障。

  3.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提高法官的素质

  蒙古国初审法院法官的选拔采取的是考试制度。取得司法工作资格证书的蒙古国公民通过法官选拔考试,基本上都能被任命为法官,缺少备选人员道德素养、公正廉洁的审查和考核程序,选拔法官的门槛较低。蒙古国必须完善法官选拔制度,提高选拔人员的基本要求,健全法官道德修养,采用公正廉洁的考察考核制度,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保证审理案件的公平公正,从而达到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

  (参见《蒙古国蓝皮书:蒙古国发展研究报告(201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10月,第5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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