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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面临三大普遍性问题

来源:张雯鑫作者:社会组织蓝皮书

发布时间:2019-07-26

  2019年7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在京发布了《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9)》。

  作为发展初期的乡村社会组织,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获得的经验在乡村振兴事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其面临的挑战同样艰巨。统观整体,大致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组织问题:少、小、散,独立性弱

  首先从乡村社会组织自身审视,主要存在数量少、规模小、管理散的问题。根据前述现阶段情况盘点,目前乡村社会组织的数量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乡村社会组织的类型也日渐丰富多样,但是其数量和类型的发展与农民对于社会组织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提供和公共服务等需求之间依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例如,很多乡村地区的社会组织类型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文化娱乐、宗族组织等几个类别,能够承接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辅助型社会组织和推动农村居民互助的社会组织相对比较缺乏。

  除去数量和类型的局限,乡村社会组织更大的自身问题在于内部运行能力整体上尚且比较薄弱。

  (二)制度问题:政策法规不完善、层次偏低

  倘若组织问题主要是从乡村社会组织自身寻找问题,那么,制度问题更多地需要从乡村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寻找症结和原因。制度问题主要是指制度环境欠佳,政策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二是境外社会组织的相关境内政策法规不完善。

  (三)关系问题:互动不足,认知有限

  除了组织自身和外部规制原因,关系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现阶段乡村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因素。乡村社会组织作为市场和政府之外的一维,参与乡村振兴,参与基层治理,难以避免需要应对诸多主体间的关系。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乡村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直选村委以及广大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尚不充分,其他各方对于乡村社会组织的认识也较为有限。

  考量地方政府在各主体中的站位,不少基层政府缺少培育、扶持乡村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政策。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认识到了乡村社会组织在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增进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沟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但是对于如何主动为乡村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还没有清晰的思路和统筹的规划。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组织的组织规模尚小或者组织影响力不大之时,更是以自由放任为主,默默分享乡村社会组织带来的治理增益。

  (参见《社会组织蓝皮书: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9)》p79-8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