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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执行模式发生深刻变革

来源:法治蓝皮书课题组作者:法治蓝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15

  2019年3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发布暨2019年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蓝皮书指出,2018年,全国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息化手段,在提高财产查控和处置效率、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透明度和强制力方面卓有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与国家大数据战略所带来的历史机遇和近年来法院信息化发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密切相关。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信息化对于提升法院执行质效的作用日益凸显。2018年,全国法院普遍将执行案件纳入办案系统,避免执行案件体外循环;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得以不断完善和优化;财产变现难借助信息化得以有效缓解;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征信平台得以落地;网络新媒体放大了执行公开与宣传效果;移动终端应用开发实现了“掌上执行”“指尖执行”。

  蓝皮书指出,从线下到线上,执行管理模式经历重大转变:执行办案经历了从线下模式到线上模式的重大转变,有些地方还实现了从PC终端到移动终端的交互切换;通过对流程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系统管理,实现了执行监督管理模式数字化、可视化变革;随着网络查控系统的不断优化、网络司法拍卖的逐步推广以及询价评估系统的建立,财产执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极大提高了执行效率。

  蓝皮书指出,失信惩戒系统作用继续凸显,互联网放大执行公开效果。一些地方通过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共建失信惩戒合作机制,变个案联动机制为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批量联动。宣传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第二战场,宣传有很多形式,如拍摄微电影、公益广告等,拍摄宣传片也的确能够起到一定的宣传意义,然而相比之下对真实的案例或者执行行动进行网络直播更具有教育意义。公开是最好的宣传,人们对于发生在身边的活生生的案例更容易接受,更有真实感。

  蓝皮书指出,未来应对信息化进行科学定位,并依托信息化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让执行工作更加高效、规范、透明、廉洁。然而,由于功能错位和旧制度的制约,执行信息化建设在系统友好性和大数据应用等方面还存在短板,未来应明确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思路,以需求为导向,确立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服务本位,不断完善系统,建立与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并最终依托信息化建立执行长效机制。

  蓝皮书指出,应确立信息化建设的服务本位。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带来了执行办案模式的转变,实现了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为加强全程监管、促进规范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也出现节点繁琐,兼容性差,界面不友好、数据传输不及时、网络卡顿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反思一下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定位,管理监督功能应该让位于服务功能。未来,法院信息化建设应明确服务本位,以办案需求为导向,考虑方便一线执行干警使用,变繁为简,提升信息平台的友好性。信息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智能化的系统平台呈现给使用者面前的一定是简约的界面,背后有强大的运算和逻辑做支撑。

  蓝皮书指出,继续完善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信息化的发展总是存在一个不断迭代和完善的过程。随着系统的不断优化,“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早期存在反应迟延、反馈速度慢、信息滞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仍存在财产覆盖范围有限、跨行不能在线划拨、部分银行账户余额为0不能冻结等问题。未来,应不断提高系统反应速度,扩大财产查控范围,推动联动单位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就“找人”而言,目前法院系统在资源与技术缺乏的情况下,单独建立查控人员的系统不现实,而借助公安的布控系统,确实是捷径,浙江的公安协控机制为此提供了成功经验,值得全国范围推广运用。

  蓝皮书指出,大数据精准执行尚有提升空间。虽然,目前有些法院建有执行大数据分析系统或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评估模型,能够辅助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监测失信被执行人动态,预测执行工作态势,但是总体而言,数据智能关联尚处于起步阶段,执行大数据助力精准执行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当然,大数据分析是建立在准确真实的数据基础上,否则将适得其反,误导决策。目前,系统数据在准确性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数据不准确,有数据录入的问题,也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导致的数据变形。未来,要对系统里的执行数据进行清洗,去伪存真,才能实现对执行大数据这个富矿进行有价值的深度挖掘。

  蓝皮书指出,依托信息化建立执行长效机制。为了防止法院执行难反弹或者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必须建立执行长效机制。执行长效机制的建立必须凸显执行的“一性三化”,即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阳光化,其中信息化又是有效提升强制性、规范化和阳光化的重要保障。唯有信息化,才能将制度规定的程序用流程节点加以固化,并生成标准的文书模板,实现执行规范化,并提高执行效率;唯有信息化,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联动单位的工作流程系统,才能实质性推动执行联动;唯有信息化,才能促进执行案件全程透明,扩大失信曝光面,提升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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