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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 辅助审判作用日益凸显

来源:法治蓝皮书课题组作者:法治蓝皮书

发布时间:2019-04-15

  2019年3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3(2019)》发布暨2019年中国法院信息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对2018年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辅助审判的应用效果进行了第三方评估。

  蓝皮书指出,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3.0的深化完善,信息化建设对司法审判的辅助作用越来越凸显。卷宗电子化随案生成等“智慧审判”的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逐步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审判系统对法官的辅助功能不断完善,移动办案开始方兴未艾。

  蓝皮书指出,2018年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审判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一是全国法院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国受评估法院中2824家支持案卷同步生成,实现率达80.46%,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等地法院的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实现率达到100%。二是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不断推进。通过电子案卷的深度,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基础。评估显示,2018年,全国受评估法院中2164家支持支持电子卷宗文字智能识别复用功能,实现率达61.65%。三是电子签章技术逐渐普及。电子签章技术在巡回审判、当庭裁判、电子送达、远程庭审等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法官可以高效的制作、送达裁判文书,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审判效率。使用电子签章,调解和撤诉后即可送达调解书和裁定书;当庭宣判的案件,可“立等可取”拿到裁判文书。

  其次,日益缓解事务性工作压力。一是电子化送达模式已经在全国铺开,全国已经有2951家法院开展了电子化送达,占全部评估对象的84.07%,同比提高8.66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天津、湖南、河南、吉林、新疆等地法院已经普遍开通了邮件、短信、传真、网站等电子送达方式,支持可送达的文书种类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二是实现文书一键上网功能。能够支持裁判文书一键上网的法院2942家,占83.82%。三是审判提示功能日趋多样。3078家法院能够自动为法官提供办理案件的送达、开庭、保全、解除保全、结案等流程节点信息,占87.92%,其中2452家支持案件流程节点的自定义配置,占69.86%。还有的法院开发了立案提示功能,对当事人的立案请求制作“案件画像”,并将分析结果主动推送给立案法官。四是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让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如将管辖、送达、保全、查询、庭审速录等审判辅助事项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等相应部门进行处理,有效缓解了法官的工作压力。

  再次,审判辅助功能不断完善。评估显示,越来越多的法院具备了查询和推送关联案件、推送法规条文及类案信息、辅助生成司法文书、裁判结果预测与量刑参考以及智能庭审的功能。其中,具备自动提示案件在本院涉案情况功能的法院有2777家,占79.12%,同比提升18.83个百分点;具备了法条自动推送功能的法院2703家,占77.01%;能够批量生成格式化文书的法院1877家,占53.48%;能够基于大数据分析相似案件量刑幅度并提供量刑参考范围的法院1513家,占43。10%。

  最后,移动办案方兴未艾。2018年,法院的移动办公办案步入全面实践阶段,法官利用移动微法院、手机App等移动终端使得办案、合议、开庭都不在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巡回审判等得以实现,减轻法官奔波之苦,同时也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蓝皮书指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为了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服务于一线法官,未来法院信息化建设还需要在以下方面继续努力:一是推动智慧法院建设理念回归审判,让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审判活动有机融合,突破信息化建设的难点,让服务审判成为信息化攻坚克难的重点;二是消除业务与技术“两张皮”现象。完善一线法官参与智慧法院建设全过程机制,主动深入审判执行一线调研,由技术部门和精通审判业务的一线法官组成审判系统开发小组,对现有的审判执行系统进行反复研讨和修改;三是促进“智慧审判”的全国协调发展,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部署等方式将先进经验迅速推广到全国,这样既能够有效避免信息化进程中的偏差弯路,更能够促使全国法院智慧审判水平共同提升;四是加强法院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打通与法院外部系统,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快递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平台的数据连接,实现刑事案卷的全面、及时流转,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网上答辩、网上提交证据材料以及邮寄、公告等传统送达方式电子化等。五是大数据研究和应用仍有很大空间,加强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大数据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深刻性、及时性等,以期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六是继续探索网上审判模式。互联网法院还刚刚起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网上审理的模式和规则、与线下审理的衔接等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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