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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抵御人口老龄化风险的财务自平衡机制

来源:张雯鑫作者: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2019年2月22日,“社会保障绿皮书”编写组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No. 1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为实行DB型现收现付制度模式和DC型完全积累制相结合,两种不同财务模式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时作用机理不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因出生率持续下降和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劳动年龄人口数量趋于下降,相应地需要在职劳动者赡养的老年群体不断上升,从而对养老保险制度融资带来严峻挑战。如果制度内各个参数未能实现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制度支付能力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制度成本上升,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的代际契约将被破坏,代际矛盾激化,对制度财务可持续性存在巨大威胁。此外,DC型个人账户制计发月数表未能实现与预期寿命变化相适应。我国自1997年正式确立统账结合制度以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从未更新,现行60岁劳动者退休时计发基数是11.58年,但实际上,2015年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6.34岁,静态的计发月数难以适应预期寿命变化的发展趋势。

  不仅如此,我国一直未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虽然养老金制度属性不同,但实行统一调整。我国个人账户制度投资收益率参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通常在3%左右,2005~2015年我国每年以10%的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行政外在干预式的调整虽然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收入保障,但在实际中出现待遇水平“倒挂”的现象,两者之间相差7%的待遇增长率实际上是对退休者的额外补贴,强化了个人账户的保障性功能,我国个人账户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缴费确定的属性被稀释,参保者终身待遇收入大于缴费支出,参保者加入个人账户制度是具有经济福利性的,这种福利效应弱化了DC制度内在的激励效应,未来随着新人逐渐步入退休行列,待遇支付压力将逐渐增大,加上制度内没有相应长寿风险化解机制,如果不进行改革,未来劳动者不仅可从制度中获得长寿补贴,还可获得内含的福利补贴,基金支付风险将在未来积聚。我国现行行政干预式调整方式既缺乏考虑基金的长期可持续性,也忽略了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成本负担。

  (参见《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9)No. 10》p25-2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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