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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检察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来源:四川法治蓝皮书课题组作者:四川法治蓝皮书

发布时间:2017-03-23

  2017年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发布《四川依法治省年度报告(2017)》。

  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是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大力倡导生态司法理念,努力构建生态司法屏障,全力服务美丽四川建设”的工作主题,积极拓宽检察工作视野,不断完善生态检察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 四川生态检察工作实践成效

  (一)办案工作有成效

  一是办案内容更加丰富。所办理的案件从以往的盗伐、滥伐等涉林犯罪,拓展至涵盖珍稀动植物、国土资源、水产品、环境污染等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的21个《刑法》罪名。

  二是危害珍贵、濒危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危害珍贵、濒危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案件同比下降21.95%;审查起诉危害珍贵、濒危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案件同比下降20.55%。

  三是针对类案开展预防工作效果好。针对污染治理行业从业人员实施污染犯罪的情况,不仅加大了打击力度,还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是专项行动成效明显。在积极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的同时,全省各地检察机关还针对本辖区的案件特点,开展了一系列小型但切合实际的“小专项活动”。

  (二)司法理念有创新

  一是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司法理念。加强对办案人员办案价值观的重塑引导,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司法理念贯穿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是倡导生态安全保障生态司法理念。扭转以往案件办理过程中较少体现生态安全保障理念的状况。

  三是倡导人文关怀的生态司法理念。对生态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不仅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更是在保护人类文明的精神家园。

  四是倡导代际公平生态司法理念。以对人民群众、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切实保障子孙后代在利用自然资源、享受优美环境、谋求生存发展上的均等权利。

  (三)机制建立有突破

  一是建立完善检察机关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专门化办理机制。依托专门的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构,初步形成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侦、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格局,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案件报送、业绩考评等专门工作机制。

  二是积极探索检察环节生态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理机制。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划分标准,建立跨行政区生态资源刑事案件集中办理机制,实现对该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办理。

  三是全面推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省内多地检察机关在涉林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办理中引入生态补偿复绿机制,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种补栽林木,恢复因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四是强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牵头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利条件,主动加强与环保、林业、农业等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物种鉴定、罪数认定、价值鉴定等问题。

  (四)综合治理有成绩

  一是着力生态环境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及时消除社会隐患。依托派驻基层检察室,通过释法说理、检调对接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涉法涉诉案件,畅通群众合法诉求的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消除潜在隐患。 

  二是着力生态资源刑事犯罪预防,保障良好人居环境。省检察院联合省环保厅在重点地区开展污染环境犯罪专题预防,督促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五联单制度,提出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等具体预防建议。

  三是着力生态环境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守法氛围。采取到案发地开庭、制作警示教育片等形式以案说法,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自觉守法。

  四是着力生态治理对策建议,引导资源有序利用。结合办案深入调查分析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综合运用调查报告、检察建议等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促进资源的有序和规范利用。

二、 四川生态检察工作展望

  (一)进一步引导形成正确的生态资源保护理念

  结合办案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帮助群众形成正确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检察人员司法理念的塑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生态司法理念。

  (二)进一步狠抓执法办案,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同感

  对于热点、焦点案件,既要注重准确打击,又要针对办案工作积极为“美丽四川”建设建言献策,赢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认同与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横向协作,提升工作效能

  继续加大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力度,以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为契机,完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等制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合力。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介对所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大众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参与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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